天津 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
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3.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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