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如下:
1.申报期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限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申报地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则由纳税人自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居民个人在境外有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需要将其与境内的相应所得进行汇总,并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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