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以下是具体规定: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要求进行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7.煤矿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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